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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装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退一赔十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7-10 07:13:32

  中国宁波网讯 入夏以来,居民桶装水的用量日益增加。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市饮用水同业公会共同制订的宁波市桶装饮用水消费争议解决办法(暂行)日前实施,饮用水质量问题、桶装饮用水对人身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饮用水质量鉴定检测费用等消费争议有了明确的解决方案。

  近年来我市桶装饮用水行业快速发展,仅市饮用水同业公会下的成员企业就有108家,年产桶装饮用水3238万桶。然而,由于饮用水行业竞争激烈,产品质量良莠不齐,桶装饮用水消费争议不断增加。对此,市消保委和饮用水同业公会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桶装饮用水经营与消费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争议解决办法。

  《办法》规定,桶装饮用水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主动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并视情给予补偿或赔偿。其中桶装饮用水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存在瑕疵,消费者还未饮用,对消费者未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的意愿调换或退货;消费者已经饮用,但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免去该桶饮用水的价款,另外赠送2桶饮用水作为补偿,并免费清洗一次饮水机。桶装饮用水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经营者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向消费者退还该桶饮用水价款并向消费者支付所购价款10倍的赔偿金。桶装饮用水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医疗、误工等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

  桶装饮用水在饮水机上安装后,发生泄漏并造成地板变形等财产损失的,要查明泄漏原因,属于消费者使用保管责任的,由消费者负责;属于饮水机产品质量问题的,由饮水机经营者负责;属于饮水桶产品质量问题的由饮用水经营者负责,经评估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纠纷中令消费者头痛的检测鉴定费用问题,《办法》也提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因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发生争议需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饮用水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对无法检测的桶装饮用水,饮用水经营者应提供无过错证据,并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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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桶装水的饮水机一般要放置在阴凉避光的地方,不能放在阳光直射的地方,以免滋生绿藻。打开的桶装水秋冬季节要在2周至4周内喝完,春夏季节最好在7天至10天内喝完,时间过长容易使菌落总数增加。饮水机不要长时间通电加热、反复烧开会影响水的质量。 (记者张 燕 通讯员 干海光)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