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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4万多元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7-16 00:25:09

  中国宁波网讯 海曙法院近日调解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的案件,原告苏女士因该起事故获得各项赔偿款共计42219.88元,其中包括胎儿因事故死亡的精神赔偿费。

  3月19日早上,被告张某骑着电动车在中山西路自西往东行驶,到牛奶公司附近时,他从左侧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由苏女士骑行的电动车,两车把手发生刮擦,造成苏女士倒地后受伤。经市交警支队海曙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这起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原告苏女士是一名孕妇,她是经过市妇儿医院不孕不育科治疗后才怀孕的。这起事故造成苏女士骨折,后因骨折手术诊治需要,苏女士经过多次X射线及药物治疗,胎儿在妊娠64天时停止发育而死亡。作为一名不孕不育症患者,苏女士认为胎儿的死亡对其精神损害比普通妇女要更深远,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5500.66元。

  海曙法院周法官介绍,考虑到苏女士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向当事人双方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赔偿原告包括胎儿因事故死亡的精神赔偿费在内共计42219.88元。

  东南商报记者 杨继学 通讯员 伍春珏 刘小哲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