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车子在“空窗期”(临时移动证过期,却还没来得及去领取行驶证)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可以理赔吗?昨天,记者获悉在中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对一起“空窗期”车损,赔偿了车主刘先生80%的损失。
刘先生开的是一辆宝马越野车,车子原来属于某某医药公司所有。去年1月,医药公司为车子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并领取了有效期至同年2月2日的机动车临时移动证。后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变更为刘先生。
去年3月14日,刘先生驾驶该车在环城南路发生碰撞,且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但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尚未上牌,所使用的是机动车临时移动证的有效期也早已过期,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是不能对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的投保单中没有附上相关免责条款,未进行明确的提示,虽然保单对阅读保险免责条款作了必要的提示,但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双方争议的免责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对其内容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以保险公司以临时移动证已过有效期属于免责情形的解释与通常对“无临时移动证”的解释不符。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刘先生保险金。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宁波市中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支付了刘先生80%的赔偿金。
通讯员俞佳东南商报记者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