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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龄童开车门撞倒他人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7-17 01:11:47

  八龄童开车门撞倒他人驾驶员监护人共同担责

  同类案件多次发生,法官呼吁有车族引以为鉴

  2008年7月17日8时10分许,谢某驾车载着亲戚的8岁幼童丁星(化名)停靠在慈溪城区某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上,丁星打开车门下车,正好与自北向南由王阿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王某倒地受伤。后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后其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和丁星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86 884.7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谢某驾驶机动车及乘员被告丁星违反道路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人身受到伤害,对王某因此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修理费及鉴定费用等应予以赔偿。因丁星系未成年人,其所承担的份额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今年以来,慈溪法院受理因开车门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有6件。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及乘车人,不要违章停车,在开启车门时一定要先看清周围情况,以免撞伤路人或发生其他交通事故。(王蓓 成美玲)

  镇海交通事故“双调解”机制显成效

  今年1月,镇海区人民法院与该区司法局、交警大队合作,全面推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调解”模式。

  所谓“双调解”,即诉前由交警部门先行调解和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在交通事故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时,由法院告知当事人调解结案的优势、特点,对双方同意先行调解的,暂缓立案,由交警部门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功后由交警部门出具调解协议书,若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法院经审查后可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内容予以确认。诉中委托调解指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后制作调解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调解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的,经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准许;对未能调解成功的,则继续由法院审理。

  “双调”模式缩短了法院的办案时间,在减轻法院办案压力的同时方便了当事人。截至6月,镇海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收案数同比下降18.4%,调解率上升2.5%。(张亦晟)

  鄞州法院执结系列劳动报酬案

  吕丹丹等22人原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文斌针织服装厂纺织工,被业主周文斌拖欠工资共52723.84元,因周文斌同时拖欠一家企业的借款30万元,被对方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周文斌的部分财产被查封。由于举债过多,周文斌负债外逃。

  吕丹丹等22名职工的欠薪案后经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进入了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周文斌的可执行财产却仅有先前查封的设备,执行法官及时将设备变卖,在最快时间内将工资款送到了他们手中。(蔡淑妃)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