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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一立遗嘱 小辈突然变脸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7-17 13:00:54

  中国宁波网讯 虽然是二婚,但陆老伯与老伴感情很深,他们婚后有一处共有房产,为此他们进行了公证:一方逝世后,由另一方处理该房产。老伴过世后,陆老伯迅速订立遗嘱,自己去世后将这处房产赠予老伴的外孙。谁知遗嘱订立之后,原来对他孝顺有加的外孙突然变了脸。

  陆老伯是鄞州钟公庙人,虽然已经86岁了,可老人依然健谈,昨天他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1973年,各自经历过一次婚姻的陆老伯和徐阿姨走到一起,组建了新家庭。1987年,夫妻两人对婚后置下的一处房产约定,不论谁先去世,健在的另一方可以全权处置该处房产,两人为此进行了公证。

  2006年1月,徐阿姨去世了。老伴去世后,陆老伯没跟自己的儿女住在一起,而是搬到了徐阿姨的女儿家里。徐阿姨的女儿和外孙待陆老伯非常好。陆老伯思前想后,决定立下遗嘱,自己百年之后这套房子由徐阿姨的外孙继承。

  遗嘱立好了,情况却变了。2007年3月22日傍晚,陆老伯拎着两个编织袋,乘出租车来到自己儿子家,编织袋里装的全是老人的衣物。老人说,自己的房产证不见了,那份遗嘱也不见了,徐阿姨的女儿和外孙让他“到乡下养老去”。大家对老人的遭遇深感同情,也对晚辈过河拆桥的做法不满。有邻居提醒说,遗嘱既然是遗嘱,老人还健在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老人有权作出更改。陆老伯来到公证处咨询,发现确实可以撤消之前自己订立的遗嘱。在历经一系列取证和相关手续后,陆老伯撤消了原来订立的遗嘱。

  昨天下午,记者从陆老伯订立和撤消遗嘱的鄞源公证处了解到,陆老伯确实到该公证处办理了数次公证。工作人员表示,不便透露公证文件的内容,但他们已向房管部门进行了举证,该处房产归陆老伯所有,他人无权处理。同时工作人员还提醒说,随着老年人养老意识不断增强,近年到公证部门订立遗嘱的现象逐年增多,但遗嘱的订立人只要还健在,遗嘱的法律效力就没发生,订立人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撤更。

  宁波晚报记者 肖勇 通讯员 孔若飞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