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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龄童开车门撞倒他人驾驶员监护人共同担责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7-18 09:46:39

  2008年7月17日8时许,谢某驾车载着亲戚的8岁幼童丁星(化名)在慈溪城区某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上停靠后,丁星打开车门下车,正好与自北向南由王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王某倒地受伤。后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后其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和丁星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86884.7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谢某和丁星违反道路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人身受到伤害,对王某因此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修理费等应予以赔偿。因丁星系未成年人,其所承担的赔偿份额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今年以来,慈溪法院已受理因开车门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6件。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及乘车人,不要违章停车,在开启车门时一定要先看清周围情况,以免撞伤路人或发生其他交通事故。

  记者 王 蓓   成美玲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