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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交通事故“双调解”机制显成效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7-18 09:46:39

  今年1月,镇海区人民法院与该区司法局、交警大队合作,全面推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调解”模式。

  所谓“双调解”,即诉前由交警部门先行调解和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在交通事故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时,由法院告知当事人调解结案的优势、特点,对双方同意先行调解的,暂缓立案,由交警部门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功后由交警部门出具调解协议书,若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法院经审查后可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内容予以确认。诉中委托调解指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法院对调解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制成调解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调解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的,经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准许;对未能调解成功的,则继续由法院审理。

  “双调”模式缩短了法院的办案时间,在减轻法院办案压力的同时方便了当事人。截至6月底,镇海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收案数同比下降18.4%,调解率上升2.5%。 (张亦晟)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