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特别推荐
聚焦《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六大新亮点值得期待
稿源: 新华网  | 2009-07-22 20:25:56

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六大亮点<<<

  亮点一:无固定场所摊贩可登记成为个体户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发挥金融职能,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亮点二:个体户雇工“七上八下”被取消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21日)就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意味着1987年起实行至今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将不再“暂行”,征求意见稿同时也摆脱了暂行条例中诸多带有计划经济时代色彩的内容。 详细

  亮点三: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制造、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农林牧渔、文化、建筑、采矿以及居民服务等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禁止其进入的行业。

  亮点四:个体工商户可个人经营也可家庭经营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需要可以聘请若干帮手或者学徒。

  亮点五:不得强制要求个体户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征求意见稿指出,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并缴纳会费。 详细

  亮点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在指定或允许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