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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交通事故理赔有2套标准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7-24 00:10:28

  中国宁波网讯 可能很多宁波车主还不知道,在外地出了交通事故后,理赔时有宁波市和浙江省两套标准,而宁波标准要高于浙江省标准。最近,车主王先生就因为不了解这一行情,而意外损失了2.8万元。

  去年12月底,王先生驾车行至浙江西部某县山区时,被后方大货车追尾相撞,致己车受损,其本人也严重受伤。经交警责任认定,大货车承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先生因腰椎骨折被评为八级伤残。

  半年后,王先生与对方进行调解,并按2008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304元×20年×0.3(八级伤残系数)提出了伤残赔偿金151824元的赔偿标的。而对方律师则提出要按浙江省2008年度的标准赔偿。2008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0574元,这样算下来20574元×20年×0.3合计123444元,两者相差2.8万元。

  想到在外地的难处,于是王某就认可了按省标的赔偿结了案。

  回到宁波后,王先生请教了司法专业人士,才知道自己吃亏了。原来2008年5月5日,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颁布了浙公交〔2008〕22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浙江省2008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据中,除宁波市可按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执行外,全省各地在当年5月1日后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

  江北法院民三庭朱法官介绍,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就已有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所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由于宁波市是计划单列市,所以有自己的统计数据。”朱法官提醒宁波车主,如果在外地出了交通事故,无论你在哪里参加诉讼,只要举证并坚持要按宁波标准赔偿,那么法院是会支持你的。

东南商报记者 杨继学 通讯员 朱亚芸 刘小哲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