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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未交付提前买卖生是非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7-24 07:28:01

  陈女士好不容易为儿子购置的一套婚房,却给全家蒙上了一道阴影。为了这套房子,她与卖主2次对簿公堂。最终官司赢了,房子所有权证也拿到了,可她一家还是无法正常入住——因为新房大门的锁眼被人涂满了胶水。

  而这些是非是因为安置房还未交付就提前买卖导致的。

  房子刚交付房东就毁约

  2004年7月,桂某与拆迁部门签订了“住宅拆迁调产安置协议”,根据协议,他在青林闲庭小区(当时还在建设中)可获得一处安置房。

  随后,桂某决定将该套在建的安置房转让给陈女士。同年11月7日,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协议,同时陈女士按桂某的要求一次性支付了33万多元的房款。

  “付完钱,只拿到一份协议,连房子的影子都没有见到。”陈女士说,当时她心里确实有点担心,要求对方去公证处做个公证,但被拒绝了,只好被动地等着房子交付。

  去年5月,陈女士无意之间在报纸上看到她向桂某所买的房子已经交付,立刻打电话向桂某询问,结果答案让她大吃一惊:“他告诉我房子不卖了,若要房子,必须另行加钱。”

  2次对簿公堂赢了官司

  陈女士说,桂某之所以反悔,可能与抽签有关,他抽到的房子是一套带阁楼的,因此面积多了40多平方米。

  陈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他们当初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协议写明:“该房屋交付时尚需抽签定房,抽签时由甲方通知乙方,由乙方自己抽签。如海曙拆迁办不允许乙方抽签,由甲方代理乙方抽签,层次高低、位置好坏与甲方无涉”。条文中的甲方正是桂某,乙方是陈女士,另外条款第五项还写明“房屋交付时房价涨跌,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另有双方违约的责任。

  为了能尽量拿到新房,陈女士只好作出让步,同意另外加付一两万元给桂某,但还是不能满足对方的要求,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无奈之下,陈女士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去年11月6日,法院判决陈女士胜诉。之后,桂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今年2月13日,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权证却无法入住

  法院判决后,陈女士一家终于松了口气,原本以为可以“理直气壮”地住进新房了。可是接下来却又发生一串蹊跷事,她还是无法正常入住。

  今年4月,陈女士从物业处取得了钥匙,准备开始装修。

  5月6日,她突然发现新房大门的锁眼被人用木棒堵塞,还沾满了胶水。不久,车棚的门锁也被人换了。

  陈女士向警方报了案,但至今没有结果。新房的门锁还是被胶水封着,车棚的门锁也没找人换回来。

  陈女士担心,即使她恢复原状,难保不会再发生类似的事情,她不知道何时才能安心住进新房。

  安置房提前交易应慎重

  市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介绍,只要拆迁户签订了“住宅拆迁调产安置协议”,拆迁户可以作为房主安排他的房子,买卖也是可以的。

  这名工作人员指出,未交付的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与房产商期房交易其实没什么区别,但未交付的拆迁安置房还涉及到抽签等其他事项,房屋套行、采光、位置等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此买卖双方必须在签订协议时更加慎重。

  东南商报记者 戎美容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