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撞死人,肇事司机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补偿金?日前,海曙法院对这样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定保险公司要向车主支付5万元死亡赔偿金。
索赔被拒告上法庭
2007年12月18日,何先生之子小何醉酒后驾驶轿车,在甬港北路与行人朱某(女)发生碰撞,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江东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小何因醉酒驾驶须负全责。
去年6月12日,江东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判决:小何因醉酒肇事致人死亡,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赔偿受害人朱某家属各项费用总计24.5万元。
何先生的车子在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投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判决生效后,他便向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最高限额5万元)。但保险公司以责任免除为由,拒绝赔偿。于是,何先生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醉驾”保险可免责?
原告方(何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以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为由拒赔伤残赔偿金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没有把驾驶员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列为责任免除,只规定抢救费用及财产损失责任免除;同时“交强险”中也未把“醉酒驾车”列入责任免除范围。故保险公司应该支付原告5万元交强险伤残赔偿保险金。
而被告则辩称,根据“交强险”规定,驾驶人醉酒驾车的,保险公司仅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另外,原、被告订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约定,在驾驶人醉酒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本案中,驾驶员醉酒驾车,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诉请获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
原告何先生已依法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依约予以理赔。
据法律规定,死者朱某的死亡赔偿金为111535元。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死亡赔偿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海曙法院作出判决,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死亡赔偿金5万元。
一审结束后,被告保险公司方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了解到,目前二审庭审已结束,正等待判决。
人身伤亡赔偿不能免
对于被告的抗辩,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仅规定垫付费用、追偿问题及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并未规定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在双方对上述条款理解存在分歧时,也应当根据“交强险”的性质和目的(即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有利于减轻交通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解释。因此,法院对被告抗辩不予采信。
东南商报记者 杨继学 通讯员 伍春玉 刘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