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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文凭来应聘 离职后反告用人单位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7-28 13:12:33

  中国宁波网讯 有人冒充武汉大学高材生,拿假文凭应聘,成了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被发现造假离职后,反而起诉用人单位,要求高额经济索赔。7月23日,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了一桩奇怪的劳动关系争议案。

  崔某于2009年4月6日应聘宁波展鹰感应设备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在应聘登记表上,他自称毕业于武汉大学89届机械制造专业,并提供了毕业证书复印件,同时承诺表上所填内容真实,自愿接受公司核实。经过面试,崔某真的被聘成为副总经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7000元/月,期满后10000元/月。

  在接下来的一个月里,公司管理层发现这位被寄于重望的武汉大学高材生只会夸夸其谈,实际工作能力不强,这使人对他的学历产生了怀疑。浙江甬建律师事务所张士举律师接受用人单位委托,联系武汉大学对崔某的身份进行了核实。武汉大学教务部在回函中称,“经核实,我校1989年7月未发放过崔某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崔某的毕业证系伪造,我校1989年7月时任校长为‘齐民友’,并非崔某毕业证书上的‘刘太刚’。”

  2009年5月21日,用人单位要求崔某提供毕业证书原件进行核实,但崔某拒不提供,并提出离职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崔某的实际工作表现,已经支付崔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5573元。然而,崔某认为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他的2009年5月份的工资7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1750元;双倍支付2009年5月份的工资7000元;补纳申请人2009年4月、5月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3500元。

  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多方调查审核后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崔某在应聘时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的毕业证书,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的情况下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关系无效的主张应予支持。对于崔某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曾给以崔某任命的职务和高薪待遇是基于其具有真实的学历,因崔某提供了虚假信息,用人单位根据其实际工作表现已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5573元。因此,用人单位只需补缴崔某2009年4月和5月的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崔某提出的其他经济赔偿不予支持。

  宁波晚报记者 陈旭钦 实习生 林楠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