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科教·卫生
惩处力度加大保障食品安全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7-29 23:54:57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上午,宁波市卫生局副局长、市爱卫会副主任干爱玲和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走进商报接听“夏令民生热线”,就夏季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甲型H1N1流感预防等问题与市民进行了交流,1个半小时共接到各类问题49个。

  如何预防甲型流感

  市民曹小姐:从表面上看,好像很难区分甲型流感与普通感冒。这样一来,我们也不知道自己或周围的人得的是普通感冒还是甲型流感。

  宁波市卫生局疾控处处长周学群:流行性感冒(流感)与普通感冒是不同的两种疾病,主要区别有三点:

  一是病原体不同。流感由流感病毒引起,起病突然,流感病毒分为甲、乙、丙三型,这次全球发生的流感疫情是由甲型H1N1流感病毒引起的,这是一种新型流感病毒,包含猪流感、禽流感和人流感三种流感病毒的基因片段。普通感冒可由多种病原体引起,一般人在受凉、淋雨、过度疲劳后,因抵抗力下降,才容易得病。

  二是临床症状有所不同。流行性感冒多表现为发热、乏力、肌肉酸痛等全身症状,普通感冒主要表现为打喷嚏、流鼻涕等上呼吸道症状,但全身症状较轻,不发热或仅有低热,一般3天至5天痊愈。

  三是传染性不同。流感具有较强的传染性,有明显的季节性,可引起暴发流行甚至世界范围大流行,并导致严重并发症和死亡。而普通感冒传染性比较低,多为散发,一般不会引起暴发,全年均有发病。

  市民应该这样预防甲型流感:尽量避免和有发烧、咳嗽等症状的人密切接触;避免前往人群拥挤场所;常用肥皂和清水彻底清洗双手;咳嗽和打喷嚏时用手或纸巾掩住口鼻,并适当处理用过的纸巾;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包括睡眠充足、营养膳食和坚持锻炼。

  新法保障食品安全

  市民章女士:听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颁布,而且还出台了一条“以一赔十”的规定,请问《条例》里还有哪些规定?

  宁波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处长胡农:《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我们对食品安全实行的是分段监管,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强调了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条例》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此外,新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罚款标准,违反相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而原相关法律中的最高罚额只有违法所得的5倍;同时还明确了赔偿标准,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市民胡先生:我父亲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现在超市找到一份工作,不过我很担心他的病会对他的工作产生影响。

  宁波市卫生局副局长干爱玲:国务院新公布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病毒性肝炎”范围,即“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食品安全法》以及之前的《食品卫生法》均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条例》还将《食品安全法》中的“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明确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进一步强调了只要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即便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在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也是法律许可的。这一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

  另外,《条例》还明确,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将按法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像胡先生父亲这种情况,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是不能做的,例如超市收银员之类的工作是不影响的。希望大家多了解新公布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它明确了很多百姓关心的内容,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须公开征求意见、明确“病毒性肝炎”范围、五种情况须进行食品安全评估、个人有权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等。

  东南商报记者 范洪 石承承 实习生 林秋耘 章士威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