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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发案55起骗提公积金涉嫌犯罪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7-29 23:54:59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本报报道了地下公司伪造证件企图骗提公积金的消息后,不少市民对此都非常关心。

  “我们将积极引导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合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在办事大厅醒目位置设置警告牌,郑重提醒职工使用假证骗提住房公积金是违法行为。”昨天,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他们将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防范住房公积金的骗提风险。

  上半年全市发案55起

  据悉,今年上半年宁波共发现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55起,其中市本级34起,各县(市)区21起。

  其手法主要分成四种:一是利用假身份证骗提,主要是外地户籍职工贪图方便,向不法分子购买假身份证,以终止工作离开宁波形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二是利用假房产证、假契税证以购买现房形式骗提;三是利用假购房合同、假销售发票以购买期房形式骗提;四是利用假土地证、假大修证明以在农村大修住房形式骗提等。

  严格执行三级稽核

  为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方面通过邀请公安机关、房产交易中心、契税中心专业人员对办事大厅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识别假证的技术水平。另一方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层层把关,严格执行三级稽核办法。

  即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办结;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对业务资料进行复检后,再由处室管理人员对提取业务按比例进行抽查;最后,由执法稽查处统一进行内部稽核,以杜绝各类违法违规提取行为的发生。

  提取公积金有严格规定

  该中心有关负责人强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凡是违反该条例,采取隐瞒事实、伪造资料、虚构理由等方式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公积金法定用途以外目的,都属于公积金违法套现。而公积金违法套现本身属行政违法行为,但违法套现行为人为了达到违法套现的目的,往往会采取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伪造、买卖发票等手段瞒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关,行为人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法规,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东南商报记者 林伟 通讯员 吴培均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