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借记卡、存折仍在储户手中,但钱款却被人从异地取走,类似案件已发生多起。对此,银行是否该承担责任?近日,一起因借记卡内钱款被盗引发的纠纷,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有了最终的结果,银行被法院判决赔偿储户的损失。
2007年10月19日,吴某在建设银行石\支行办理了一张个人活期存折,并同时办理了一张储蓄卡,钱款的支取需凭密码。去年6月9日,吴某发现有人在异地通过ATM机分10次从自己卡内取款19500元,银行方面收取了195元手续费。但让他感到不解的是,存折及银行卡均在自己手中。
此后,吴某以银行没有履行安全保证责任,导致自己卡内钱款被他人盗取为由,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建设银行石\支行称,保护存款安全是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责任,而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是原告自己的义务,根据规定,在ATM机上取款必须凭储蓄卡和密码共同完成。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19500元是被他人提取,而根据密码使用的本人行为原则,应认定这笔钱是原告自己支取的,因此,作为被告的银行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进行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对此案作出了这样的认定:本案所涉存款于2008年6月9日16时48分43秒至16时55分17秒在福建省龙岩市的ATM机上被人取走,原告吴某于当日19时20分前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可以排除吴某本人取钱的可能性。按照日常生活经验,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成年人,为骗取一万多元款项,复制银行卡,待取款成功后又到公安机关报案是违背常理的。此外,原告吴某否认自己曾泄露过银行卡的密码,而被告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泄露了密码,因此,不能认定吴某在此案中存在过错。而且,即使银行卡密码被泄露也不能导致存款被他人从ATM机上取走,因为要从ATM机上取钱必须同时持有金融机构发放的银行卡。
法院因此认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判断,吴某钱款被人取走的根本原因是银行的ATM机未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而这与原告本人无关,其责任应在被告,鄞州法院因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吴某损失19695元。对此判决银行表示不服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银行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宁波日报 董小军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