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收受企业贿赂、私分小金库现金,实施这两项犯罪的不是某个握有实权的官员,而是市政府车队的原正副队长。7月27日,海曙区人民法院对两起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宝康、林志安双双获刑。
陈宝康、林志安原为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的宁波市政府车队队长和副队长。1997年至2008年间,两人利用负责车队日常调度及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将单位车辆长期出租给某公司,把部分租车收入作为“小金库”,两人每个月私自截留500元租车收入平分,合计侵吞人民币36500元。2008年,两人又先后三次从“小金库”提取现金私分,共同侵吞47570元,其中陈宝康分得3万元,林志安分得17570元。
作为车队队长的陈宝康还另有路子“赚外快”。2001年至2008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在车队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及装修等业务中,为某汽车维修公司、宁波某软席厂在相关费用的结算上提供照顾,陈宝康因此多次向这些企业报销个人消费发票,并接受企业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8907元。
海曙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陈宝康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林志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宁波日报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 李义山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