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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医疗费减负明起可申报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7-31 00:38:35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根据市政府出台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政策有关规定,该部门将在今年8月对2008医保年度符合综合减负条件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施综合减负申报集中受理工作。

  据了解,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于2008医保年度(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时(包括应急记账、院外检查治疗、处方购药)发生的,并在该医保年度内结报归集的医疗费中,由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4000元的部分,纳入综合减负的医疗费计算范围(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抵扣的个人自负、承担部分也一并计入)。其中,4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部分减负80%,2万元(含)以上部分减负90%。

  此前,市劳动保障部门已对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08医保年度的医疗费用进行了统算、审核,市区约1.4万名参保人员符合综合减负的条件。从8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以登录市劳动保障网(http://www.zjnb.lss.gov.cn),输入本人医保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或拨打电话87292000,输入本人身份证号进行查询;也可以在市劳动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或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事大厅的触摸屏上输入本人医保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经查询符合综合减负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于8月1日至31日的工作日,到就近的各街道(乡镇)社保站进行申报。申报人可就近向社保站领取《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申请表》,或通过市劳动保障网下载《申请表》,并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写。申报时请提交《申请表》、本人医保证历本、身份证原件及银行账号(退休人员可使用养老金发放的银行账号)。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东南商报记者 张贻富 实习生 郑复丹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