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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公共房屋维修基金2.06亿元损失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7-31 00:58:30

  中国宁波网讯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王某,原副总经济师陈某玩忽职守,造成我市公共房屋维修基金2.06亿元的巨额损失。昨天,海曙区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的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介绍,2000年2月,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宁波证券公司(天一证券前身)解放南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当年3月份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用维修基金购入财政部记账式国债,共计金额7020万元。2001年上半年,时任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的王某与时任资金管理科科长的陈某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与天一证券合作“国债回购”。即同意天一证券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融资。2001年8月8日,市住房管理中心与天一证券签订了将7020万元国债用于国债回购的合同,时间6个月,天一证券支付2.5%回报收益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2年7月,顾某(另案处理)任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王某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2003年1月,陈某任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总经济师。2002年2月8日至2004年2月8日,王某、陈某、顾某等共同商议,先后将1.7亿元国债进行了7次“国债委托管理”协议的续签,时间长达4年,又同意将99(5)、99(8)国债共计金额5000万元,由天一证券某营业部做短期的国债回购融资。

  2004年7月,市审计局在对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3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发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用维修基金购买的国债进行委托理财情况,指出这种“委托理财”存在一定风险。但被告人陈某、王某等人置若罔闻。2004年8月,建设部发文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自查工作,明确要求对国债账户余额情况进行检查,已到期的国债应尽快兑付,及时收回资金。但王某、陈某等人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2004年8月7日,7000万元国债委托管理协议到期。12月25日,1亿元国债委托管理协议到期,2005年2月16日,短期回购协议结束。但天一证券擅自挪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国债继续进行国债回购。王某、陈某等人知道后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2005年6月30日,王某、陈某等人在操作变现国债时发现账号被天一证券冻结。2006年7月7日,由于天一证券的资金亏空无法弥补,其用于回购质押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2.06亿元国债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强行平仓出售。2008年12月15日,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破产。至此,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用于购买记账式国债的2.06亿元维修基金本金全部损失。

  海曙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王某还涉嫌收受天一证券某营业部总经理胡某贿赂27万元,陈某涉嫌收受天一证券某营业部总经理胡某贿赂9万元。 

  宁波日报记者 崔小明 通讯员 陈莹 李义山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