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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移前赠与可撤销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8-06 09:04:16

  中国宁波网讯 象山一对夫妻离婚时,约定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等女儿长大成人之后留给女儿。结果,当女儿成年后,父亲却又不愿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了争取房屋所有权,女儿将父亲告上了法庭。昨天,象山法院公开审理之后,驳回了女儿诉讼请求。

  父亲离婚时赠房给女儿

  早在2003年3月,张静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张静由父亲张先生抚养,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归张先生和女儿各一半。

  但没过几天,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张静的父母又重新签订了一份抚养协议,约定张静改由她母亲王女士抚养,房屋管理权暂时为王女士所有,等张静满18周岁后,该房屋再过户到张静名下,由她自行管理。

  离婚后,张先生因没有其他住房,一直没有搬离,仍与前妻和女儿一起居住在这套房屋里。

  同住一个屋檐下,这对离婚夫妻一直矛盾不断,张静被夹在父母之间,很不愉快,多次要求父亲搬出去住。

  2006年,张静年满18周岁,根据她父母原先达成的协议,她要求父亲将房屋过户到她名下。这时,张先生不愿意了,以各种理由推脱。

  法院支持赠与“反悔”

  今年5月,张静一气之下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父亲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象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在2003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以及后来变更抚养关系的协议中,将夫妻共有财产交由成年之后的女儿自行管理的约定实为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也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被告目前改变了当初意愿,不同意将诉争房屋的一半产权过户给原告,是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东南商报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刘晓丽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