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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捕了40只麻雀被检察院起诉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09-08-06 20: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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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8月6日讯 (通讯员 郑艺存 记者 胡敏) 捕麻雀也犯法?很多人想不通,唐云成也是如此。两个月前,他因囊中羞涩,想借猎捕野生麻雀赚点小钱,却没想到触犯了刑律。今天,唐云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唐云成系绍兴人,平日闲来无所事事。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发现麻雀也可以卖钱,以为找到了发财的机会。2009年6月12日下午4时许,唐云成携带有毒诱饵至余姚市牟山一片播种稻谷的秧苗田里,根据麻雀的生活习性,将有毒诱饵投放在农田上,猎捕野生麻雀40只。正当唐云成兴致勃勃地捡拾被毒的猎物时,被闻讯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他猎捕的麻雀属于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并且早在2000年8月1日即被国家林业局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另外,根据宁波市林业局、宁波市公安局的文件规定,宁波市区域内,每年4月20日至10月20日,及春节期间的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正月初八为禁猎期。

  余姚检方审查后认为,唐云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向该市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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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