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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在结婚登记后失踪……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8-08 00:13:52

  鄞州人邬某花15000元介绍费,认识了外地姑娘曾某。7天后,两人闪电结婚。婚后第三天,“新娘”黄鹤一去不复返,邬某的15000元算是打了水漂。不久前,邬某以民政部门未能审查出曾某伪造的身份证件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民政部门工作不够负责,在此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要求法院撤销他与曾某的婚姻登记行为——昨天上午,鄞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奇的案件。

  当事人:“新娘”蒸发却不能离婚

  家住鄞州区古林镇施家村的邬某今年38岁。2006年5月,邬某经郑某和陈某介绍,认识了一个叫曾鹰的外地姑娘。5月16日,在相识后的第7天,两个人拿着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及合照,到鄞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第二天,邬某付给郑某和陈某介绍费15000元。第三天,曾鹰以有事为由外出,此后便失踪了。事后,邬某经过一番努力,查实曾鹰和他一起到民政部门登记时用的户口本、身份证等本人身份证件均系伪造。

  对此,邬某认为民政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认为,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最起码的识别真假身份证件的能力,在婚姻登记时有责任查验当事人的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今年6月12日,邬某以书面形式向鄞州区民政局提出要求撤销原来的婚姻登记。当月20日,鄞州区民政局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婚姻登记不能撤销,导致邬某既不能离婚,有了新对象后也不能结婚的尴尬局面。无奈之下,邬某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民政部门,同时要求撤销原来的婚姻登记。

  民政局:“婚姻”符合法律难撤销

  在昨天的法庭答辩中,被告鄞州区民政局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邬某和曾某的婚姻登记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民政部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即便是曾某在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材料确系伪造,民政部门也无权撤销他们两人的婚姻登记。

  鄞州区民政局在答辩中称,婚姻登记机关不是公安司法机关,不具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等进行实质性、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况且也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婚姻登记部门必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实质性的审查。相关法律仅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从字面上看两者是否相符等),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结婚。由于必须“当场予以登记”,因此在时间上也不允许婚姻登记机关作进一步的实质性审查。

  律师支招:先报警再向法院起诉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此案的关键是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是作形式上的审查还是必须要作实质性的审查?如果要作实质性的审查,又该审查到什么程度?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经合议庭讨论后再择期宣判。

  针对邬某的遭遇,记者询问了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的黄妙律师。黄律师称,这确实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例。过去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出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现在取消了这条,这在一定程度上少了一个把关的部门。此案中,邬某只知道自己是和一个叫曾鹰的女人登记结婚,但“曾鹰”所提供的所有身份证件却都是伪造的,也就是说,和邬某登记结婚的这个人并不一定叫曾鹰,“曾鹰”也许是一个并不存在的虚拟人。在此案中,民政部门对邬某要求撤销婚姻登记作出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但邬某由于和一个并不存在的人结了婚,如果不能撤销的话,他这辈子就有可能无法再结婚了。从案例看,这个“曾鹰”和介绍人郑某及陈某已经涉嫌诈骗。对此,黄律师建议邬某先向警方报案,在警方认定这个与他结婚的“曾鹰”确实不存在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