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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要求单位支付57万加班费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8-09 00:01:58

  从57万元到3.5万元

  职工沈某8年前进入慈溪市的一家轴承厂,从事门卫工作。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用工协议》,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每月休息4天。双方还约定,若企业不倒闭,公司不会解除他的劳动合同。不久前,因孙某经常擅自离岗,多次在上班时间玩麻将,单位对他作出了因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孙某也随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单位不遵守承诺,且每月仅休息4天,没有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故请求裁令单位支付其8年工作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57万多元。

  经慈溪市劳动仲裁部门开庭审理并主持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单位支付给孙某各项费用合计3.5万元。

  从38万元到8.2万元

  职工赵某去年年初进入慈溪的一家化纤厂当操作工,月工资1550元。3个月后,赵某在工作时不慎左手受伤,送至医院治疗了8天,医药费由企业支付。后来,赵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并于今年4月底被认定为工伤。不久前赵某因伤残补助金等问题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38万多元。

  经慈溪市劳动仲裁部门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议进行一次性处理,单位共支付赵某各项费用8.2万元。赵某也放弃了其余的仲裁请求。

  过度维权得不偿失

  劳动仲裁部门分析认为,在劳动仲裁不收费新规定的影响下,部分职工尽量扩大申请标的的心态十分明显。加之有的法律工作者在为职工代写仲裁申请时,不负责任地将没有依据的请求事项都写上了,抬高了职工的心理价位,造成了无理诉请的现象,给调解工作带来了难度。

  “其实,申请仲裁的职工大可不必如此。如果其执意提出过分要求,反而会影响单位原本具有的调解意愿。”劳动仲裁人员举例说,如原先短时间可以解决的劳动争议,单位可以采取走完“一裁两审”的所有程序,再支付给劳动者应得费用,这样会需要一段时间。所以,过度维权的职工反而得不偿失。

  劳动仲裁部门同时提醒劳动者:“讨说法”不应不顾法律依据而随意提请求,合理“开价”很重要。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