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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社保小费”行不通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8-16 09:02:17

  按理说劳动者被单位聘用以后,企业就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记者从市劳动仲裁部门了解到,有的用人单位偏偏耍“小聪明”,把社保费折算成工资发放给职工,以为这是一举两得的事:职工增加了收入,单位可以少付点钱。然而,这种如意算盘往往会落空。这是因为,一旦职工与之对簿公堂,用人单位必输无疑。

  职工

  看似增加工资实际权益受侵

  张女士两年多前被杭州的一家公司录用,在宁波一商场为该公司推销产品。由于用人单位在外地,而张女士又是宁波人,故在入职时公司就与其约定,每月支付给她2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款,由张女士自行在宁波缴纳社会保险。而张女士每月在领取工资时也确实看到工资单上有“社保补贴”一栏,自己也在上面签了字。然而,张女士并没有以个人的名义在宁波缴纳社会保险,权当是每月增加了200元工资。今年3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一个月后张女士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追回两年多的社会保险费。单位虽然辩称曾按月支付过张女士社保补贴,但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仲裁部门还是作出裁决,单位应依法为张女士补缴社保费。由于有证据显示单位为张女士每月发放了200元的社保补贴,所以张女士应退还该笔补贴费用。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单位把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折算成工资发给员工的做法,看似增加了员工收入,实际上侵害了员工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即使按我市目前最低缴费额度参加工伤、大病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五项保险,单位每月也要为每位员工缴纳400多元钱,与每月200元社保补贴差距很大。所以,以“付小费”的形式,把社保费发给员工,实际上是虚假提高薪酬、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违规行为。员工现在不参加社保,等到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就无法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企业

  社保费折算成工资得不偿失

  小王两年前大学毕业后进市区一家装潢设计公司工作,月工资约定为2000元。小王想,刚参加工作,收入不高,于是就要求单位把为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支付。单位同意了他的要求,每月向小王的银行卡里打入2200元,但未向小王提供工资清单,当然也谈不上签字了。

  今年4月,小王跳槽去了另一家装潢设计公司,并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原公司补缴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同意补缴,但提出原先与小王约定的每月作为工资发放的200元社保补贴应当返还。小王否定了单位的说法,认为2200元是月工资,不存在社保补贴这一说。由于相关证据不足,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小王的请求,裁令公司为小王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据记者了解,像小王这样主动要求单位把社保费兑现为工资的职工并非个别。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对于这种无理要求,用人单位应予以拒绝。这是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会因双方的协议而解除。

  宁波日报记者 汤碧琴 通讯员 廖微微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