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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社会培训收费退费有明确规范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8-19 00:07:10

  中国宁波网讯 市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本月20日正式实施,《办法》除对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外,还提出应当退还学员费用的情形。学员因个人原因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的,可退还90%的培训费。

  培训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其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等。

  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含)以上,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每次收取不得超过6个月(或1000课时)的培训费用。培训合同应当载明:培训项目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起止日期、教学课时、教学地点、结业成果形式、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规定等内容,并提供具体教学计划作为合同附件。

  《办法》还规定了培训机构六种退还学员全部费用的情形,包括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的;超出规定办学范围招生的、处于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办学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被责令停止办学的;收费项目、标准未经备案(批准)或未经公示的;学员缴费后拒绝向学员出具合法票据的;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而未签订的。

  对于学员因个人原因自行提出退学的,《办法》规定,在开学前,培训机构应退还培训费的90%,教材资料如已订购,则按实结算后退还余额,但教材资料应在30日内发放给学员。开学后,学员因参军、举家搬迁调往异地工作(或出国定居、留学)、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一级学校录取、被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转学、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因家庭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等正当理由或其他原因要求退学,培训机构按相关标准比例办理退费。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造成培训合同终止的,培训机构应当按实际学习时间核退培训费。

  宁波日报记者 张燕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