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8月21日报道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有望近期出台,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职务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公”领域犯罪将从严惩处;对于因恋爱婚姻、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等“私”领域矛盾引起的犯罪,以及因为被害人过错、义愤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情况引发的犯罪等,将尽量从宽。在8月19日于昆明召开的“200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最高法院刑五庭副庭长王勇透露了上述信息。
是对“严打”政策的反思和纠正
据记者了解,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很大程度是对中国过去“严打”政策的反思和纠正,旨在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实行区别对待,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而不是一味加重刑罚,宁错勿漏。
目前正向中央政法委征求意见
据王勇透露,目前《意见》已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正在向中央政法委征求意见,待再行修改完善后将颁布施行。王勇称《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从严”“从宽”、“宽严相济”以及工作机制五部分内容,共46条。《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把握宽严相济的尺度,一方面要避免片面从轻,但更重要的是要克服重刑主义、刑法万能主义以及宁重勿轻、片面从重的不当倾向。
“严惩”范围固定 主要针对八类犯罪
据悉,《意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从严”要求。王勇称,这是将“严惩”的范围予以固定化。
涉社保拆迁的职务犯罪要严惩
首先是提出要“坚持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这主要针对四类犯罪:
1.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地方恶势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
2.故意杀人、爆炸、放火、绑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暴力犯罪;
3.抢劫、强奸、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
4.组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犯罪。
其次是提出要“依法从严惩处职务犯罪和严重商业贿赂犯罪”,这也包括四类犯罪:
1.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
2.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犯罪等所涉及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3.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应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4.发生在经济、社会重点建设领域和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案件。
危害环境安全也要严惩
王勇说,《意见》中明确,“造成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即使犯罪分子所得数额不大,也要从严惩处。”
《意见》提出,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切实控制职务犯罪中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情况。
最后,《意见》还提出要从严惩处经济领域和生产经营中的严重犯罪,主要是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危害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犯罪。
“从宽”内容广泛 明确规定积极赔偿可从宽
王勇介绍,《意见》在“从宽”方面规定有十几条,内容非常广泛。其中的重点包括重视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尽量应用免予刑事处罚。
另外,对于因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为劳动纠纷、单位管理失当、下岗失业等矛盾引起的犯罪,以及因为被害人过错、义愤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情况引发的犯罪等,也要尽量从宽。
此外,《意见》对于缓刑和非监禁刑的应用,初犯、偶犯的从宽处罚,对自首和立功的认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等,都有规定。
颇引人关注的是,《意见》要求依法处理好赔偿和量刑之间的关系,并明确规定: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处理。王勇称,这不是“以钱买刑”的问题,积极赔偿体现了被告人悔罪认罪的表现和态度,也意味着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得到了一定的补偿。
而为了保障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意见》还规定多项工作机制,包括量刑规范化、案例指导制度、刑事和解、被害人救助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