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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产“宁波汤圆”卖进宁波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8-22 00: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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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汤圆行业协会下月成立 

  不是宁波生产的,外包装上却有“宁波汤圆”字样,杭州律师郭力为此将杭州五丰冷食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昨天下午,海曙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案的审理结果:法院驳回原告郭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力负担。据悉,郭力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宁波汤圆”尚未取得原产地保护。

  法律界人士认为,胜负对于这场地官司来说已经不重要,其意义在于这场官司唤醒了有关部门对宁波特色产品进行原产地保护的意识。

  “宁波汤圆”官司输了

  “汤圆官司”深受市民关注。昨天下午,多家媒体早早等候在法院。奇怪的是,原告席上却是空的,被告席上也只有1人——一名来自杭州五丰冷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据了解,原告接到到庭参加宣判通知时,恰好在外地出差,无法到庭。

  据介绍,原告郭力为与被告杭州五丰冷食有限公司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5日诉至海曙法院,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参加了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在宁波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琴桥店购买了被告生产的速冻汤圆产品,原、被告之间应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关系。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购买被告生产的速冻汤圆后,即使被告对原告存在欺诈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也已完成,不存在对原告的持续侵权。为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其相关产品上标注“宁波汤圆”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外包装袋上标注“五丰宁波汤圆”存在两种涵义:该产品是宁波企业生产;该产品是按宁波的工艺制作。被告在外包装袋上明确标注了产地与制造者,一般的消费者不会误解产品的产地在宁波。由于“宁波汤圆”并非原产地保护的产品,制作“宁波汤圆”的传统工艺未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确认,所以难以辨别被告是否是按宁波汤圆的传统工艺制作,进而难以评判被告是否存在欺诈故意与欺诈行为。

  原产地保护意识需提高

  判决结果宣布后,到庭的杭州五丰冷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该工作人员称,大部分在他们的预料之中。对于产品外包装上“宁波汤圆”的标注,他现在还不好发表意见,如果法律不允许,他们也会依法作出相应的改进。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记者也采访了审判员董法官。董法官认为,“原产地保护”是原告败诉的一个关键点。如果“宁波汤圆”是原产地保护产品,那么结果也许就不会是这样。据介绍,原产地保护一般有三个方面:一是纯自然的,二是农产品与工艺相结合的,三是纯工艺的。宁波汤圆究竟属哪一种,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只能以公众的认知为主。

  董法官说,该官司判决后,法院可能还会向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一些行业、协会发出以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原产地产品的保护力度。

  东南商报记者 张贻富 程鑫 通讯员 李意山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