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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讨来的老婆连手都没拉过就跑了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8-24 23:59:35

  1.5万元讨了个老婆

  38岁的邬先生很想有个老婆。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他打了10多年光棍。

  邬先生的父母为他的婚事着急。“他20多岁的时候谈过一个女朋友,但因为种种原因,两人分开了,以后他就再也没找到合适的。”邬先生父亲说,多年来,儿子的婚事一直是他心头的一块大石头。

  中国宁波网讯 事情的转机出现在2006年5月。邬先生父亲的一个朋友张罗着要给邬先生介绍对象,女方是个外地姑娘,听说模样周正,性格温顺,想在宁波找个好人家安定下来。邬先生的父亲听后心头一喜。

  姑娘姓曾,湖南人。带着曾某来的是她的阿姨杨某,谈过几次后,邬先生的父亲和介绍人以及杨某说好了,如果成功,邬家要拿出1.5万元钱来。

  新娘一去不复返

  邬先生父亲说,5月15日下午,杨某带着曾某上了门,在他家吃了晚饭。饭后,曾某表示愿意留下来,于是他安排曾某住到了儿子房间,而儿子去妹妹家打地铺。

  次日上午,邬先生和曾某就拿着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及合影,到鄞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当天下午,按照当初的约定,邬先生的父亲和妹妹一起到银行取钱给介绍人郑某。

  邬先生的父亲说,5月16日晚上,郑某和杨某依然住在他家。第二天一早,他把郑某和杨某一直送到车上,临走时还在每人手里塞了一包大红鹰香烟。

  当天早上9点,新娘曾某说要出去走一走,他们也没在意。下午5点左右,邬先生下班回家后,发现曾某还没有回家,就打电话给她,一开始曾某还说“放心,会回家的”,等到第二天,电话已经打不通了。

  想离婚竟然离不了

  事后,邬家经过一番努力查实,曾某在民政部门登记时用的户口本、身份证等本人身份证件竟然都是伪造的。被骗之初,邬家也想过种种办法想把曾某找回来,或是把被骗的钱拿回来,但都没有结果。

  然而更让邬先生难堪的事情还在后面,为了尽快结束这场所谓的婚姻,他要求民政部门撤销原登记,却被告知办不了。

  因为按新婚姻法和民政部的规定,只有一种情形,民政局可以撤销婚姻登记,即“受胁迫”结婚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其后,邬先生也曾打算向法院起诉离婚,咨询了法律人士,被告知,这起离婚官司有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就是曾某和他登记时用的都是假身份。也就是说,法院没有办法根据邬先生提供的假身份资料找到曾某,向曾某送达诉讼文书,他的起诉很可能被法院以“没有明确的被告”驳回。

  状告婚姻登记失职

  无奈之下,今年6月,邬先生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认为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最起码的识别假身份证件的能力,在婚姻登记时有责任查验当事人的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他如今不能离婚也不能结婚的尴尬局面,是民政局的失职,同时要求撤销鄞州区民政局作出的婚姻登记的行为。

  “鄞州区民政局无论在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上,还是在登记发证的程序上并无不当。”案件的主审法官说,有误的是对事实的认定,民政部门在对女方的身份审查上,因无法识别其真实的身份,导致女方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取得了结婚登记。

  法院判决撤销结婚登记

  鄞州区民政局的一名诉讼参与人告诉记者,他们不具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等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这种审查,只能是形式上的。以前对受欺诈结婚的,民政部门不仅能撤销还能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但新婚姻法颁布后,这种情形也不能撤销了。“立法的考虑在于,即便民政部门可以撤销受欺诈的婚姻,但婚姻背后的种种财产、利益方面的纠葛,依然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所以不如让当事人直接进入司法程序。”

  昨天,鄞州法院一审判决此案,认为民政局作出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记者 胡珊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