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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领导干部,先测法律知识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8-27 08:31:35

  中国宁波网讯 “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任命。”这是昨日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宁波市法制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所作的规定。

  加强法制宣传,各级领导干部自然是重点人群。该法规草案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任命。第二款规定,对拟提拔使用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考察其法律素质。第三款规定,对录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将法律知识列入初任培训内容。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同时,明确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法制教育考试工作。

  该法规草案还明确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核制度。法规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宁波日报记者 龚哲明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