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科教·卫生
下月起参保学生享门诊医疗待遇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8-27 01:45:49

  中国宁波网讯 据宁波市劳动保障局最新统计,目前,居民医保新年度(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第一轮参保手续已结束,共有40万余各类人员办理了参保手续,其中学生有26万。自今年9月1日起,这些参保的学生可到市区140家定点医院(名单详见市劳动保障网http://www.zjnb.lss.gov.cn)门诊就医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与以前相比,参保学生除了享有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医疗待遇外,现在还可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但仍不包括药店购药。参保学生具体可享受如下待遇:医保年度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累计在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这100元为起付线,年度内只需支付一次);1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包括大学生在本校已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医务室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基金支付30%,个人承担70%;在其他医院就医的,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如年度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就医时学生应主动出示本人的《居民医保证历本》,使用医保卡划卡结算,在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院按规定记账后与市劳动保障部门结算;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再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如存在跨年度住院情况,可按以下方法结算: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将自今年9月1日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如8月31日前已登记住院的,之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按原渠道结清,9月1日起用医保卡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连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按出院结算时的日期所属的医保年度和对应身份结算医疗费。

  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提醒,9月份市区各高等院校、中小学还将开始办理新年度的第二轮参保手续,入学新生及其他未及时续保的学生请及时通过所在学校补办参保手续。另外,新学年起,市区各高校入学新生可按办理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全部学年的医疗保险费,如同期缴费标准有调整的,不再按调整后的缴费标准重新办理缴费手续。

  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 实习生 柯哲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