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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给了钱反而结不了案?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8-31 07:22:07

  中国宁波网讯 的哥林某怎么也想不到,两年前的一起交通小事故在他和伤者之间引发了三起连环诉讼案。近日,这起“悬案”终于尘埃落定,但这种小案件占用司法大资源的现象却令人深思。

  小事故引来连环诉讼

  2007年9月12日晚,林某驾驶出租车在苍松路与邵某同向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邵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在事发后向邵某预付了5000元医疗费。

  事故发生4个月后,林某约邵某就经济赔偿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此后,邵某一直以伤未好为由拒绝林某的结案要求。这也成了林某的一块心病。

  2008年4月,林某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邵某偿还5000元预付医疗费。但因无法联系上邵某,最后只好撤诉。

  今年4月,林某再次向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邵某。但不久,邵某以在事故中遭到人身损害损失,向法院提起了反诉。

  在庭审中,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就邵某在本起事故中的各项损失合计7582.1元,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在按责任比例划分经济赔偿责任的同时,林某也收回了5000元预付款。

  预付款成一块“心病”

  其实这样的案件经常出现,尤其在出租车行业。去年2月4日,的哥李师傅驾车在鄞州中心区发生一起与行人相撞并致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交警认定他负主责,行人负次责。在伤员的治疗阶段他垫付了1.3万余元的医疗费,然而在其康复后,对方提出叫他再付10万元营养费才了结。至今已一年半了,李师傅几番与伤者联系恳求解决此事,但伤者的10万元营养费底线至今未改口,李师傅也准备通过官司解决此事。

  市出租汽车协会秘书长徐玉书介绍,据协会统计,全市出租车已发生类似事故数十起,事故特点是人员受伤但伤势较轻、司机责任比例较高(一般为主、全责)、司机先期垫付了一笔医疗费,而对方却往往超标准索赔偿,由于这些不近情理的要求,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所以很难结案。

  人身损害应依法索赔

  交通小事故却要通过多次官司了解,不仅当事人很是麻烦,也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对此,海曙区人民法院周法官认为,实际上只要在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处理得当,后面“打官司”的环节是可以避免的。

  周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合法,不然,盲目增加诉讼标的反而会造成无谓的浪费。

  周法官建议,驾驶员为伤员提供的医疗费用应交给交警部门,切忌将钱直接交与对方。

  东南商报记者 杨继学 通讯员 伍春玉 刘小哲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