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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定国内首个电梯管理类地方强制性标准
稿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 2009-09-01 17:24:51

检测人员正在检查电梯安全。

  浙江在线09月01日讯在高楼林立的现代都市,电梯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运载工具。近年来,我省电梯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迅猛增加,新增数和在用数均位列全国第二。为确保电梯安全,防止电梯事故发生,省质监局制定了国内首个电梯管理类地方强制性标准——《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并将于9月10日正式实施。《规范》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其中有许多内容都是在全国首次提出。

  给“挂靠”单位套上“紧箍咒”

  《规范》给电梯维保“挂靠”行为和施工“游击队”套上了“紧箍咒”,严厉打击低价、劣质、无序等恶性竞争行为。

  在全国率先明确了电梯维保单位的分类,规定电梯维保法人机构跨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应设立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

  明确了各类电梯维保单位的市场准入基本条件,实行差异化安全监察,禁止无证的“挂靠”单位和“游击队”进行非法维保,从源头上防止非法维保和恶意竞争行为。

  规定电梯维保单位必须对所维修保养的电梯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每月至少一次自行检查

  针对一些电梯安全事故源于使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情况,《规范》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应建立完整的电梯技术档案,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电梯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运行进行日常巡视,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并重点加强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的检查,确保灵敏畅通。 

  明确电梯使用者责任

  《规范》还首次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责任。针对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楼、出租楼房等建筑物内电梯所有权与使用权各不相同、相互推诿责任,影响电梯安全等情况,《规范》明确要求:产权多方共有或单方产权多方使用的电梯,在办理使用登记或登记变更时,应通过书面协议形式落实电梯使用单位。

  同时还明确了负责房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证前,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负责对电梯进行管理;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业主还未能履行职责前,建设单位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负责对电梯进行管理。

  电梯困人半小时内赶到救援

  由于少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电梯困人事件时有发生。《规范》明确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发生困人事件时,应及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并采取措施,组织专业人员救援。

  同时明确了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设有24小时值班的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县级以上城区的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和困人事件时,应在接通知后30分钟内抵达并及时救援,其他地区(如偏僻的海岛、乡镇等)一般应在60分钟内抵达。

  另外还规定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住宅使用的电梯,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明确包括电梯故障报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制订电梯事故和电梯维修保养施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如果你发现身边的各类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可及时向质监部门反映,全省各地质监部门举报电话:12365。省质量技监局举报电话:0571-88854403、85127998、85129217,85126155。

  我省15家

  “问题”电梯企业曝光

  从2008年到目前为止,省质监部门先后对15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和注销行政许可等处理:

  1、杭州泰安电梯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2、杭州恒通电梯有限公司

  3、杭州菱立电梯有限公司

  4、杭州腾奥电梯有限公司

  5、温州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浙江广日电梯有限公司

  7、乐清市富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8、温州菱云电梯有限公司

  9、兰溪市安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10、新昌县新马电梯有限公司

  11、浙江长城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分公司

  12、浙江广厦电梯有限公司

  13、海宁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14、台州市百菱电梯有限公司

  15、台州市欣高电梯有限公司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