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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车缴费以旧车赔偿 车主起诉保险公司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9-02 00:51:19

  中国宁波网讯 交通事故发生车损后,到保险公司索赔,赔偿数额究竟按被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还是按保单签订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为了这个问题,集卡车主周定海花1万元请3个律师为自己讨说法。因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他分别按照上述两个标准计算车损,结果相差1.6万元。

  相差近1.6万元

  2001年11月,周定海购置了新车价为88920元的浙AF1071的集装箱拖头、新车购置价为58590元的浙AF051挂车,挂靠于宁波某物流公司。当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人保海曙支公司)进行了投保,此后连续8年都在该公司投保,每年的保险金额都是新车购置价全额。

  今年1月7日,周定海所聘驾驶员仇某因操作不当,冲出路外,造成仇某受伤、车辆受损及其它物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仇某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人保海曙支公司派人到现场给车辆估损,由于因修理价格发生争执,估损没有完成。一星期后,周定海经律师指点,到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车辆损失作了评估,认定车损为45517元,其中车头部分损失为36849元。

  事故结案后,周定海备齐资料前往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务员告知车头部分损失要计算折旧,即按集装箱拖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实际价值计算为:88920-88920×0.9%×85=20896.20元(0.9%为年折旧、85为车辆使用8年半)。

  由于拖头受损后的实际修理费用为36849元,二者相差近1.6万元。对这个结果周定海无法接受,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周定海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车主败诉

  庭审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按新车收取保险费,按年折旧率计算赔偿,是否符合保险合同规定?一审法院认为,车主在投保时,保单上均有原告(投保人)声明,表示充分理解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而被告出具的保险单所附特种车保险条款载明: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机动车损失保险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最后,法院认定了保险公司关于车头部分损失为20896.20元的主张,并认为这一计算方式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具有合理性。

  “为什么缴保费时要按新车,赔偿时就要算折旧率?保险公司这一条款涉嫌霸王条款!”一审判决后,周定海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聘请了宁波三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做代理人。

  涉嫌霸王条款

  “保险金额既然作为计算保费的依据,决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数量,那么保险公司也应依据保险金额履行和承担相应的风险。”作为周定海的代理人之一,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敏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必然会引发纠纷。虽然保单上有相关条款,但通常一般投保人不会逐字阅读,对于特别条款,保险公司应该明确履行告知当事人的义务,否则就有霸王条款之嫌。

  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徐江南律师表示,本案一审法院判决依据的是保险条款,但他认为该条款本身就不合理,无论是从投保双方的权利义务来分析,还是从法律的公平原则来看,这个条款既不公平也不公正,更未履行应尽义务,“我要为广大司机讨个说法,对这个案件胜诉我很有信心。”

东南商报记者 杨继学 通讯员 刘小哲 张春艳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