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上午,鄞州区法院公布了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非法吸储案(本报6月4日曾作报道)的判决结果。李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亿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查明,2006年底至2008年10月期间,李某以其个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名义,以支付1.5%~3%不等的月息,分别向众多不特定个人和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亿余元,并已支付了2292万余元利息。
李某非法吸收的存款中,有3253万余元被他以2%~7.5%的不等月息借给了21个人;还有2.22亿余元被他以5%~8%的不等月息,借给了27家单位。从出借的钱中,李某先后收取利息6000余万元。
去年10月28日,李某向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他检举他人2起抢劫犯罪事实,已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李某有自首、立功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能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除了判决他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50万元外,还追缴了他的违法所得,并责令他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东南商报记者 胡 珊 通讯员 惠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