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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赃车成他的“私家车”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9-02 00:51:19

  中国宁波网讯  “朋友寄放在自己这里的赃车,平日里开开应该没事吧。”前天,胡某为当初这个错误的想法后悔不已。胡某被奉化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

  今年3月底,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将一辆桑塔纳轿车开到胡某处,问胡某要不要,可以便宜点买给他。得知这辆车是偷来的,胡某拒绝徐某的“好意”。事后,徐某又提出,自己要去四川玩,车子一下子卖不掉,暂时寄放在胡某那里。胡某同意了。在把汽车钥匙交给胡某的同时,徐某还向胡某借走了1000元钱。之后两个月内,胡某出门办事,就把这辆轿车当作交通工具,其间车子还出过故障,是胡某自己出钱修好的。6月的一天深夜,胡某开车出去办事,巡逻人员拦下他,查询证件,结果发现这辆车是赃车,将他拘留。

  办案检察官称,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窝藏,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并不是不参与赃物的收购和销售就不会犯罪,根据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只要跟赃物有关的任何行为都有可能涉嫌犯罪。

通讯员 冯 建 东南商报记者 胡 珊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