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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防浪墙留缺口九岁男孩溺水身亡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9-02 07:39:55

  ○法院判定:工程承包方未尽注意义务,需负赔偿责任

  ○被告承包方:有人伪造公章,公司已撤销,无需担责

  ○家属质疑:究竟谁该为孩子的死负责?

  昨天是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天,看到别家的孩子背着书包去上学,宁海一市镇的褚先生夫妇心中平添了几分伤感。

  2年前,他们的儿子小辉(化名)玩耍时从一未完工的防浪墙缺口进入水库,不幸溺水身亡。

  孩子的离去成了他们心中永远的痛,更让他们揪心的是,打了两年官司,至今仍不知由谁来为孩子的死负责。

  防浪墙留缺口 男孩溺水身亡

  2007年8月2日,9岁的小辉和伙伴到一市镇某水库玩耍,不幸溺水身亡。

  该水库是一市镇供水工程水源水库。当时水库曾进行过加固工程,但工程没有竣工就中止了,防浪墙上尚有2处缺口未建成。小辉和玩伴正是从防浪墙缺口处进入水库的。

  据了解,当年4月30日,一市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和“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湖北水总”)签订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湖北水总”宁海分公司承建该水库的加固工程。但工程开工两个月后,“湖北水总”于当年6月4日向宁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注销了宁海分公司,该工程便由此中止施工。

  小辉的父母认为,作为水库加固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一市镇人民政府和“湖北水总”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中止施工,对存有安全隐患的水库防浪墙缺口未进行封闭和安全告示,和小辉溺水身亡有一定关系,于是将两者告上法庭。

  未尽注意义务 承包方有过错

  在一审过程中,一市镇人民政府认为,该工程属于公益性工程,故由镇政府出面招标;小辉溺亡属意外事故,镇政府既没有直接侵权行为,也没有消极不作为,和本次纠纷没有因果关系。

  一市镇政府还出示了“湖北水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宁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宁海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等证据,证明承包方及其宁海分公司有施工资质;同时也提及承包方申请注销宁海分公司的事实。

  经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决,一市镇政府无需对小辉溺水身亡一事承担赔偿责任;“湖北水总”因在自身原因停工待建过程中,疏于管理,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小辉在水库内溺亡有一定过错,被判赔偿原告2.8万余元。

  拿到一审判决书后,小辉的家人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湖北水总”承担的赔偿责任过低,将赔偿金额提高到5.7万余元。

  印章被人伪造 公司早已撤销

  拿到二审判决书后,小辉的家人立即向宁海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为凭法院的判决书,事情很快就能够得到解决。

  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却意外得知,“湖北水总”以“印章涉嫌被人伪造”为由,向宁海县公安局对嫌疑人孙某提出刑事控告。

  去年12月23日,宁海县公安局对孙某伪造印章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2月29日对孙某执行逮捕。法院这一次的执行因此终结。

  后经查实,孙某为参加工程投标及施工,从2005年开始通过他人陆续伪造了国家机关印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等,而在其通过他人伪造的证件中也包括“湖北水总”的印章及其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

  “湖北水总”负责此事的李总告诉记者,2007年6月4日,他们撤销宁海分公司的原因就是:“因为这根本不是我们成立的公司,公司的印章是孙某伪造的。”

  而在宁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也认定“2007年6月4日,被告湖北水总向工商部门申请并注销了宁海分公司”的事实,但并未注明撤销理由。

  李总指出,既然在出事之前,公司已经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分公司,且公司的印章也是伪造的,那就不应该由他们来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该公司已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也已经受理此案。

  家属质疑:究竟由谁负责?

  面对这一突然变化,小辉的家人心中充满了疑惑:“承包商是通过政府招标取得承包权的,怎么突然之间就变成假的呢?”“既然那家分公司在出事前已经被总公司撤销,为何还要向总公司索赔?”

  孙某一案浮出水面,“湖北水总”认为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小辉的家人也迟迟未能拿到这笔赔偿款。他们不由得担忧:究竟谁该为孩子的死负责?

  就在今年4月,小辉的父亲褚先生在做泥工时又不小心从三楼摔下,下半身残疾,家里原本还指望这笔钱给他救急。

  如今,他们只能等待省高院的判决。

  东南商报记者 石承承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