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金诚担保公司老板非法集资被判刑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9-02 07:39:55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鄞州区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该院8月20日判决的我市最大担保公司老板非法集资案,由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其判决已于昨天正式生效。根据该判决,被告人李某被确认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法院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李某今年47岁,案发前为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的老总或实际控制人。前几年,我市民间资金借贷异常活跃,李某利用其担保公司,低进高出,吸收民间资金,再放贷出去从中赚取利息差价。

  据法院调查,自2006年12月至2008年10月案发前,李某以他个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单位名义,以1.5%至3%不等的月息,向100余名不特定个人及10余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元,共支付利息2292万元。在这些个人债权人中,有个体老板、普通职工、医生、律师等,借款金额从数万元到1400多万元不等。同时,李某又以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等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务作了担保。李某在向他们借钱时称,只要债权人需要,本金随时可以提取。由于李某在宁波有一定名声,当时有很多人找上门来争相把钱借给他。

  在非法吸收了巨额的公众存款后,李某又以2%至7.5%不等的月息,向孙某、徐某等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元,收取利息541万元;以5%至8%不等的月息,向27家企业出借资金共2.22亿元,收取利息5780万元。

  让李某想不到的是,去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暴发,对国内的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原先向李某借钱的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李某对外出借的最大一笔款项高达5600万元,该款项最后无法收回。而李某面临着众多债权人的追讨,其所控制的金诚担保公司资金链因此断裂。在走投无路之际,李某于2008年10月28日凌晨走进公安局投案自首,李某希望依靠国家的力量把钱追回来。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宁波日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惠民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