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豪 绘
中国宁波网讯 2009年3月,来自四川的雷某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他称自己把7500元现金误存入了湖北人秦某的银行卡中,但发现后已无法自行取出,因此,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秦某把7500元钱还给他。
雷某怎么会将自己的钱存到别人的银行卡里的呢?对此,雷某作出了这样的解释:今年1月14日,他打算回四川老家,准备将打工的积蓄先存入银行卡,到老家后再把钱取出。因为当时急着要去赶火车,匆忙间他从租住房的抽屉里拿了一张银行卡就去了东钱湖农行。但过后发现,这张卡并非雷某本人的,此时雷某的7500元钱已进入了别人的银行卡,由于不知道这张卡的密码,雷某想取出来就不可能,这事必须得由卡的真主人来处理。
那张卡的主人姓秦,是湖北人,根据情况分析,他可能曾在那间出租房里住过,并留下了一张空的银行卡。
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时,秦某没有到庭。法官后来通过电话找到了秦某,但他称,自己的银行卡早已丢失,也没有使用,雷某存钱的事情他并不知晓,而且他现在湖北,不可能到宁波来处理这样一起纠纷。
出于谨慎考虑,审判员并未当庭对此案进行宣判。庭审后不久,法官依法查询了该账户的存款情况,结果发现,卡主秦某知道原告雷某向其卡里误存入了7500元后,已通过挂失方式异地重新做卡并将钱取走。通过对这一情况的分析,法官判断原告雷某所说的更符合实际情况,秦某属于不当得利。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原告雷某由于疏忽大意将7500元误存入被告秦某银行卡中,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该款,造成了原告损失,已构成《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车懿宗)
名词解释: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权便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家池塘的鱼跳入己家池塘,同样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民事审判机关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