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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从明年起实行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和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稿源: 新华网  | 2009-09-05 17:31:58

  新华网杭州9月5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近日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省政府要研究制定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市县政府也要制定不低于省标准的征地补偿最低标准,补偿标准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土地占有量、区位、产值等因素,并且要适时调整。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浙江省征地和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至2008年间,全省共征收土地421.07万亩,涉及被征地农民370.32万人。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浙江省政府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的,生活确有困难,其所在地市县政府要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市县政府制定。

  近年来,浙江省十分重视加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共297.39万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基本生活保障,60.09万被征地农民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40.86万被征地农民领取了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养老金。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