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我真是后悔,早知如此,去年就该让儿子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昨日,在市第一医院血液科病房,看着手头一摞医疗清单,朱启兰连连叹气——如果去年花50元参保,患白血病的儿子最高就可报销8万元的医疗费。
为保障所有学生都能病有所医,我市出台政策,去年9月1日起,市区各类学生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住院等医疗待遇。此举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但遗憾的是,这样的好事,有不少人却没有参与,市区有5万多名学生,甚至连一种社保也没参加。
省下50元保费少报了8万医疗费
朱启兰家住鄞州区石碶街道建庄村。两年多来,她一家三口几乎都是在医院度过的。2007年3月,朱启兰得了白血病。让她没想到的是,她唯一的儿子项宁不久后竟也得了这个病。巨额的医疗费让他们一筹莫展,为省下钱来给妈妈看病,14岁的儿子竟提出放弃自己的治疗(详见本报9月4日A05版)。
“要是去年我给儿子投保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我们现在的情况肯定会好很多。”朱启兰告诉记者,去年5月份,项宁还在雅戈尔小学上六年级。有一天,项宁放学后带回了一张字条,上面写道:市里刚出台政策,学生可参加医疗保险,让家长去学校办理。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50元。“当时,项宁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想想儿子整天活蹦乱跳,很健康的样子,我就没舍得花50元给他投保。真是天有不测风云,谁能料到儿子也得了白血病。”说起这事,朱启兰好生后悔。
朱启兰说,5个月里项宁的医疗费就花了20多万元,而新农保最高封顶为4.5万元,另还给了2万元的救助金,剩下的都只能自掏腰包。如果去年项宁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话,医保基金最高可支付8万元。
5万多名学生没参加任何医保
去年9月1日起,市区各类学生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只要缴纳50元参保,患了大病住进医院,就可按比例报销医疗费。今年,医保待遇进一步扩大,参保学生还可享受门诊医疗待遇,而个人只需缴纳100元保费。
但据市医保中心介绍,目前市区有50多万名学生,除去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机关子女统筹的学生,应参保学生有36万多名。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年度(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的参保人数为31万多人。也就是说,还有5万多名学生尚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这5万多名学生之所以没有参加任何的社会保险,大多是因为他们的家长觉得自己的孩子身体很棒,小小年纪能得什么大病,因此没必要花钱投保。”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说,“这些家长都缺乏风险意识。万一孩子生个什么病,投一份保险,就可给孩子多一份保障。更何况,居民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是非营利性的。”
个人承担4成住院医疗费
“去年9月1日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以来,我一共用了9.8万元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为我支付了7.5万元,占77%。”肾移植手术后正在接受抗排异治疗的王鸣(化名)就是一名医保制度的受益者。他是浙大理工学院的一名学生,高昂的医疗费用曾让他和家人一筹莫展。现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会直接承担医疗费的“大头”。
据了解,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一年来,一共有6698人次的参保学生享受到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待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率平均约为62%。
“考虑到5月份第一轮参保手续办理时,新生没入学,有的学生因种种原因没能办理,为此在9月份开展第二轮参保手续办理。”市医保中心呼吁,还未办理医保的学生请赶紧去所在学校参保,否则错过时间,就无法续保。(记者 叶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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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所有学生都可享受居民医保
参保对象: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为宁波市区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校、中专技校、中学(含职业高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就读的学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国籍,但不包括在职就读学生。
今年下半年即将毕业的高中、中专技校、高校毕业班学生不再办理参保手续。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的人员,暂不参加学生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50元。
参保待遇:参加学生医疗保险后,可以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治疗待遇。
在医保年度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累计在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这100元称起付线,年度内只需支付一次);1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包括大学生在本校已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医务室就医)的,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基金支付30%,个人承担70%;在其他医院就医的,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年度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住院治疗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设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其他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按就医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计算一次。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院治疗、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含)的,起付标准减半支付;以后再住院的,按就医的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与已减半支付额的差额计算。
学生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在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的,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起付标准至1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5%,个人承担25%;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4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在社区医院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增加5%。
学生进行特殊病种规定项目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基金在支付时不设定起付标准。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年度累计在1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年度累计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医疗费年度累计在1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6种特殊病种列入医保范围: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