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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了保修期,维修费该由谁出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9-11 00:04:59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王岚 通讯员吴培均)本报昨日刊发的《联丰红楼居民“用水难”牵出老小区公共设施维修问题》引起市民共鸣:像联丰红楼一样,有一定房龄的商品房逐年增多,这些商品房的共用管道、电梯、外墙面等共用设施与部位破旧后维修和换新费用究竟该谁出?昨天,记者就相关问题向市建委相关处室作了咨询。

  “和一般商品一样,房屋也有保修期。保修期内,房产开发商对工程中的各项质量问题必须负全责,保修期外,则要业主自行负责。”一位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不同的共用部位与设施设备保修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商品房管道的保修期定为两年。也就是说,房屋交付后两年内,管道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将由开发商出资负责维修;一旦过了保修期,就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从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看,最长保修期也只有8年,而联丰红楼建成使用已有10余年,因此开发商按规定将不再对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维修负责任。

  不过,开发商要承担商品房各部位及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的责任,市建委今年出台新规定,要求开发商在物业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之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缴纳保修金。保修金是物业保修期内物业保修的保证金,原则上不得动用,日常发生的保修费用,应由建设单位另行支出。只有在建设单位违约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时,方可使用保修金,但原则上每年动用的保修金不得超过保修金总额的10%。新规中明确,只要开发商能够正常履行保修责任,其交纳的保修金在物业保修期满后可以退还。

  这样一来,保修期内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有了保障,但一旦过了保修期,房子的质量问题又该由谁来出钱呢?很多市民也会觉得委屈:自己花这么多的钱买了房子,怎么还要自己出钱来维修房子,市民购房价格中是否包含了房屋今后的维修经费呢?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维修金并末包含在房价之中。

  但是,为了弥补房屋专项维修金缺失的情况,相关部门出台规定,从2001年开始,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一年一次向业主收取日常维修费,以用于这些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但随着房龄的增长,房屋的很多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的甚至还很严重,仅靠这些资金是远远不够的。“根据《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如果事先没有缴存房屋专项维修金,类似联丰红楼碰到的问题,还是由相关业主筹资进行维修。”这名业内人士说。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