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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辆电动车相撞一人死亡 超速者担全责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9-12 12:45:57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海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这起案件中,两辆电动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其中一辆电动车超速,将承担全部责任。

  湖北人洪某今年25岁,是一家足浴店的技工。今年6月14日中午11点多,她急着去单位上班,骑着电动车,在海曙区新星路北侧逆向行驶,与骑电动车的陈某迎面相撞,两人都受了伤。第二天,洪某经过治疗后,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6月17日,被撞伤的陈某抢救无效死亡。洪某听说后跑了。

  民警追到湖北,找到洪某的家人做工作。6月25日,洪某主动投案。交警部门在调查中,经事发现场的证人证实,相撞时,洪某的骑车速度达到每小时30公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事故中,洪某因为超速存在过错,同时她又是逆向行驶,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采访中,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电动车的最高限速,但实际生活中,超速行驶的非常普遍,其中的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是在超速行驶。一旦发生事故,超速一方肯定存在过错。

  宁波晚报记者 姜恒 通讯员 海检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