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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偷卖别墅 丈夫起诉撤销过户被驳回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9-16 07:24:09

  

漫画 任山葳

  对海曙的王先生而言,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发生的变故,简直不可思议。先是他名下一套300多万的别墅莫名成了别人的产权。后来老婆不见了。听买主说,卖别墅的是他老婆,过户时还带了一名男子冒充他。

  找不到老婆,王先生无奈将市房产管理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买房人的产权证。昨天,鄞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将整个庭审过程在中国法院网上进行了网络直播。

  留给儿子的房子被老婆卖了

  这套位于钱湖北路上的别墅,是王先生在2003年买下的,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他本打算把房子留给儿子,在儿子还没有成家立业前,房子先让丈母娘和丈人住着。

  今年年初,王先生得知一个让他吃惊的消息,这套房子已经被过户了。王先生辗转找到买房人。买房的项先生证实,去年年底,他在蓝天房产中介看到了这套房子的出售信息,他和家人2次看房,谈好后以345万元的价格买了下来。

  合同是去年12月29日签的,签字的是王先生的老婆,合同上还有“(她)愿意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承诺产权人亲自到场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的字样。

  今年1月15日双方和中介公司一起到了房产交易中心,王先生的老婆带了一名男子,说是自己的丈夫,按合同约定来办过户手续。

  “你老婆带的男子和你很像”

  “我老婆的老公?”王先生一时没反应过来。项先生回忆,“没错,办手续时,那男子拿出了一张身份证,是你的身份证,人证对照,相似度很高,你老婆也没否认。”

  冒名的“王先生”还填写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并签字,摁下指印。2月19日,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和交易所完成了对转移登记的审核,不久房产即变更到了项先生名下。

  对于过户的情况,王先生想找老婆问个清楚,但事情发生后,他老婆已经不知所终,王先生多方寻找都没有音讯。3月26日,王先生书面告知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认为这套房产的交易情况是违法行为,要求更正登记,但未被受理。

  房主:房管局未尽查验义务

  从房管局留存的当时冒充他的男子使用的身份证复印件看,王先生发现,对方使用的身份证是他1996年的身份证。他说,这张身份证应该在他2001年迁居海曙时,已经上交了公安部门,去换了新的身份证。

  王先生认为,冒充他的人用假的身份证,骗办了过户手续,房管局原本应该对房产登记的材料进行查验,而房管局仅停留在审核阶段。查验即检查验证,对房管局的注意义务要求比审核更高,而房管局显然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查验义务。此外,房管局在过户登记时,没有要求双方出示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种种不合法导致他的权益遭到侵害。

  4月15日,王先生将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房管局发给项先生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管局:鉴定身份证超出能力

  案子的主审法官是鄞州法院院长张光宏,案件在今年6月已经开过一次庭,昨天是第二次公开庭审。

  由于王先生的妻子和项先生与房管局的发证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法院将他们二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王先生的妻子早已不知去向。追加她为第三人后,法院进行了公告后,然而昨天她依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

  对于王先生的起诉,市房管局的代理人称,在办理过户手续中,申请人提供了齐全的申请资料,有真实的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三证等,就连找来冒充王先生的男子相貌也和身份证上的照片相符,房管局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性都进行了审慎、全面尽职的审查。对于身份证和本人对应情况的鉴定,已经超出了房管局的鉴别能力,不应就此认定房管局在登记过程中违法。

  法院:驳回房主诉讼请求

  冒充王先生的男子使用的王先生1996年的身份证是真的,法庭当庭进行了确认。对于王先生“身份证早已上交公安部门”一说,法庭没有认可。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房管局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查验义务,以及项先生是否属于善意取得这所房子。

  鄞州法院认为,市房管局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没有要求双方出示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这点是不规范的,但不能说明登记就是违法的。房产登记机构查验对象是物证(房屋)和书证(登记材料)。王先生的老婆和冒名者提供的过户资料都是真实的,以至于房管局没能发现王先生是被人冒名顶替,既是房管局自身职责、能力、条件所限,也是房管局出于对真实材料的合理信任,并非失职。

  不知情的项先生支付了合理价格,买下这幢房子属于善意取得。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深知夫妻感情程度的王先生,只要稍加注意,妥善保管好房产证、身份证,就可以防止本案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当让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强的王先生来承担向妻子追偿的风险。

  昨天,鄞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当庭表示不服。

  “这类案子怎么判在法学界有争议。”一名法律人士称,判决的本质,需要对站在法律天平两端的两种权利做取舍,一端是王先生所代表的个人对财产的合法权利,另一端则是项先生和房管局代表的整个社会房产交易的秩序。“王先生还有其他可选择的途径,而交易秩序一旦破坏,引发的问题很可能是连锁性的。两种权利孰轻孰重,如何取舍,其实一目了然。”

  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 实习生 柯哲 通讯员 陈雷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