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新闻网讯(记者徐琼辉通讯员惠民)昨天上午,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产权行政确认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宁波市房产管理局撤销第三人的房屋产权证的诉讼请求。此案由区法院院长张光宏担任审判长,中国法院网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了网络直播,这是鄞州法院审案史上首次实现网络直播。
这起纠纷案源自原告妻子找了一名男子冒充丈夫,背着原告将共有的房屋出售,并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原告王某称,自己在钱湖北路拥有一套联排别墅,系婚后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去年12月29日,他的妻子郑某自称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与买受人蒋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以345万元的价格出售。对此,王某并不知情。
根据王某的说法,今年1月15日,假冒的“王某”提供假身份证件到区地产交易所办理有关交易手续,现上述房产登记已经变更到蒋某的儿子项某名下。王某发现上述情况后,书面告知区房地产管理处上述房产交易情况系违法行为,要求更正登记,但未被受理。
记者了解到,在完成房屋交易各项手续后,郑某下落不明,王某没有拿到一分卖房钱。
针对原告的陈述,被告方则明确表示,被告为第三人转让所得的房屋进行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行为符合房产登记法律规范的要求。被告已经按照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原告所主张的是别人冒充原告身份并持假身份证办理交易手续的事实,被告无相应的能力和技术手段在登记过程中鉴别。
被告方还提出,工作人员已经要求申请人双方提供了身份证原件与其本人进行核对,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在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底归档。申请人“王某”当时提供的身份证完全符合身份证的形式式样,并在身份证的有效使用期限之内;其本人的相貌也与身份证上的照片相符。答辩人在登记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审慎全面尽职的审查义务。而对于身份证与本人对应情况的鉴定,已经超出了答辩人能力,不应以此认定被告在登记过程中违法。
作为第三方,购房者项某的代理人坚持认为:第三人向原告及其妻子购买本案所涉房屋是合法的,第三人取得房屋是善意取得。
经过长达3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认定办理房屋转移的“王某”不是本案中王某本人。
法院最后认为:本案被告虽在办理上述争议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没有过错,但确系原告妻子带一男子冒名原告所为,不是真正权利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房屋转移登记结果错误,按理原告王某有权申请被告更正登记或者由被告撤销第三人的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但由于本案第三人系善意取得,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被告不应撤销第三人的房屋登记。
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