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一台彩电搬了一次新家就坏了,找搬彩电的搬家公司论理,可对方不认账,市民孔先生碰到了这样的懊恼事。国庆即将来临,也许不少市民打算国庆期间搬新家,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请搬家公司来搬家的话,最好事先签订书面合同,万一出什么问题也可主张权益。
家住海曙的孔先生反映,上月底,孔先生的父母决定搬到位于江东区的女儿家一起生活,于是孔先生电话联系了一家搬家公司帮忙搬家。但当搬运工将电视机搬到新家后,孔先生的父母试着在新家播放,却发现其中一台26英寸松下液晶彩电出现黑屏。于是,孔先生向该搬家公司的有关人员提出了赔偿要求。然而,搬运工却不认为是自己搬运过程中损坏的,不愿意作出赔偿。无奈之下,孔先生向12135投诉。
鄞州直属工商所受理此纠纷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和调解。尽管孔先生坚持认为这台电视机在搬家之前是一点问题也没有的,但搬家公司却对此不予认可,并坚持认为在搬运过程中,电视机没有发生任何掉落或撞击事故是不可能损坏的。最后经工商人员协调,搬家公司象征性地补偿给消费者孔先生500元经济损失。而那台26英寸的松下液晶电视机是2005年购买的,当时售价达1.7万余元。
工商人员提醒:由于目前没有准入门槛限制,成立搬家公司对注册资金没有要求,只要有运输能力、固定营业场所,就可办理营业执照。为了节约成本,许多搬家服务部并没有经营场所和店面,而是只在家中设一部电话联系业务。至于签订搬运合同、出具付款单据等环节也被省掉了。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一旦发生纠纷,搬家公司很容易不认账,使消费者索赔无门。为此,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找搬家公司应当尽量避免电话预约的方式。同时一定要与搬家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应注明搬家时间、地点、价格,尤其是,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一些大件贵重物品在搬家前的品质状况。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双方也有据可依。
宁波晚报记者 周立明 通讯员 陈一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