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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台意见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9-16 18:47:07

  中国宁波网讯 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于近日正式出台,将造福于涉及全市五分之一的家庭共35.5万名残疾人。

  《实施意见》提出,力争到2012年,全市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的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助医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使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持证重度(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家庭中的持证重度(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并列入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范围。

  同时,全面实施“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持证一级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政府救助机构要及时救助、妥善安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或优先购房;要将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

  市及县(市)区都要建立扶残助学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各级政府应免除学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免收学费、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或辍学;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助学补助和奖励。

  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持有《低保证》和《社会扶助证》家庭的残疾儿童在民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保育费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幼儿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安排。对于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等,凡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情况,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争取2012年底前建成市特殊教育中心。(宁波晚报记者 张海华 通讯员 范亚儿)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