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保险法》修改内容多、幅度大、范围广,是一次比较全面彻底和科学的修改。那么新《保险法》到底新在哪里?亮点在哪里?对监管者、保险公司和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普通百姓影响体现在哪?日前,记者采访了市保监局、市保险协会和我市部分保险公司的业内人士和专家,请他们从多个角度尤其是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权益保护角度,对新《保险法》的变革进行了解读。
专家指出,与原《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更加体贴、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有多项利好政策向消费者倾斜。
合同成立两年后不得拒赔
原《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按此规定,如果一名患有重症的客户隐瞒自己的疾病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了其患病情况,可以不予承保。但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代理人只顾招揽业务,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同意承保,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权力,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增设了禁止反言制度,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除其保险责任”。这有利于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但是,业内人士也提醒投保人注意,这不等于不如实告知就没风险了。除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外,如果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又被保险公司在投保后两年内发现了,保险公司就可以在知道之日起30日内依法解除合同,在此期间出险,保险公司不仅不赔,还不退保费;如果是由于过失而没有如实告知,在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不赔但会退保费。
保险公司不能随意免责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大多数客户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只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出险后容易产生纠纷。
新《保险法》规定,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在销售、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如没有做出提示或说明的,该条款就不产生效力。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如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客户责任的和排除客户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角度,强化了对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要求。
30天需完成理赔审核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社会对保险行业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为保护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新《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从而可以避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而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进行赔偿。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原《保险法》,对具体的核定时间、赔偿时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比起原法,新《保险法》使理赔时效加快,使保险金受益人能及时领取保险金为生活提供保障。当然,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及时通知义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手车过户保险仍有效
长期以来,当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时(如车辆的买卖),受让人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争议较大。原《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因此,在车辆的转让过程中,若要继续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必须先通知保险公司,经其同意后变更保险合同。事实上相当于受让人作为新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一个新合同,导致保险标的转让过程中原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且转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明确。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按此规定,可以说原先二手车保险转移真空已被填补。一位业内人士说:“这对想买二手车的客户是个大利好,以前买二手车后,原车主投的保险新车主不能享受。现在买车人只需要在取得车辆所有权后,通知保险公司新车主的情况,买车人就可以享受原保险合同保障。”
但同时业内人士也提醒消费者,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转让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比如,被保险人将家用汽车转让给租车公司,且双方均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之后,该车在租赁运营过程中发生损毁事故,保险公司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宁波日报记者 蒋芬敏 通讯员 傅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