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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试用期也得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9-18 07:23:32

  “新员工试用期3个月,月保底工资960元,试用期满后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3个月,月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试用合格者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走进就业市场,这样的招聘简章随处可见。乍一看,似乎挑不出太大的毛病,但细一琢磨,问题不少:按理说,企业招收员工一个月内要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这些企业却要等过了试用期后再签订合同做社保,有的根本就不提社保的事。劳动监察部门指出,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法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今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相当严峻,部分企业在招收毕业生时就刻意降低待遇,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较为突出。

  通过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一些用人单位常用的手段。市劳动监察部门近期在对市本级企业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时,就督促27家企业办理社保登记,补办社会保险手续3149人。在不久前全市范围内开展的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中,督促办理社会保险达9387人。在这些经过督促后补办的社会保险人员中,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企业未在试用期中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而造成的。

  劳动监察部门指出,《劳动合同法》虽然已实施近两年,但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的甚至滥用试用期。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这是因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宁波日报记者 汤碧琴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