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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消费者交的是定金还是预付金?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9-21 07:25:58

  中国宁波网讯随着市民购房热情回升,关于房产交易的纠纷也开始增加,江北工商部门在受理消费纠纷时发现,有些消费者的购房行为过于轻率,与售楼方的书面协议不够详细、明确,错把定金当成预付金,以至于消费者违约时,定金无法退还。

  近日,慈城工商所12315中心受理了一起消费纠纷,一名消费者称其80岁的老父亲于8月中旬预定了一套商品房,并缴纳了5000元的预付款。后因多种原因,消费者想取消购房,但房产公司销售人员称其此前缴的5000元是定金,既然消费者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不能退还定金。消费者坚持认为当初购房时双方口头约定这5000元是预付款,应该退还。销售商出具了购房合同,该合同上注明5000元是定金,并且公司也开出了定金收据。后虽经工商部门努力调解,但房产公司始终坚持按合同办事,消费者最终只能损失5000元定金。

  马女士因市区房价太高,得知慈城一新建小区单价仅4000多元,到展示厅看中一套房子后,当即缴纳20万元。房产销售人员在开具的收据上勾划了定金、预付款两项内容,并标明总额20万元,但未明确定金额度和预付款数额。马女士当时觉得这房子买定了,也没仔细区分。回家后,她又觉得该房产距离自己工作单位太远,来去不便,思虑再三,还是决定放弃。房产公司同意退房,但不退还1万元定金。马女士因为事先未和房产公司约定定金数额,希望能够降低定金额度,请求慈城消保委调解。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虽有一些房产定金为几千元,但大多数定金数额都上万元,马女士事先未能明确定金额度,事后再要求减低,确实存在难度,最终,马女士还是为自己的轻率购房付出了1万元的代价。

  江北工商部门和消保委针对近期房产交易“定金”纠纷较多,提醒消费者在购房前一定要慎重考虑。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和缴款时要看清是“定金”、“订金”还是“预付款”,一般而言,如果一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而“订金”和“预付款”是可以退还的。

  宁波日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郑刚 叶剑峰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