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因为嫌原先中介公司的收费过高,市民姚女士从一家中介公司获得房源后,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交易。
这种“跳单”行为引起前一家中介公司不满,她并被告上了法庭。
“跳单”交易须赔偿中介费
据原告中介公司诉称,前年3月底,姚女士想在海曙区青林湾小区买一套房子。该公司业务员带她看了一套房子,姚女士表示满意,并在中介公司出具的《看房确认书》上签了字。《看房确认书》中规定,在经纪方陪看后的90天内,客户与业主自行成交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与业主成交的,或者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代办成交的,都视为本中介公司中介成功,客户方必须全额赔偿中介费用。
但是过了还不到10天,该中介公司却发现姚女士的丈夫通过另一家中介和这套房产的所有人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完成了转让交易。
该中介公司认为姚女士这么做是一种不诚信的“跳单”行为,侵害了他们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姚女士按照《看房确认书》所约定,赔偿全额中介费6900元。
“保护费”难被法律认定
被告姚女士辩称,原告并未履行任何居间义务,而且《看房确认书》是原告以格式合同的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扩大自己的权利,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其条款应当视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看房确认书》中的这条规定,将居间成功后的报酬作为违约的预期可得利益,显然加重了客户的责任,该违约赔偿格式条款的效力很难得到法律确认。被告有权依照合同法请求法院调整。结合本案实际,最后法院酌定原告的损失及相关支出费用合计为2500元,对此被告姚女士应当赔付。
东南商报记者 张贻富 通讯员 李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