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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从"道义救急"到"制度保障"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9-24 07:15:17

  道义的救急帮扶

  解放前,宁波和全国许多地方一样,由于战乱造成时局动荡和物资匮乏,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饥寒交迫、流离失所,饿死、冻死现象常有发生,景象十分凄凉。在解放初期,百废待兴,人民生活极端困难,普通百姓吃饭穿衣等基本需求都难以得到满足。为解决社会上最为贫困的人口的生计问题,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救济政策,但因当时经济基础薄弱和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所谓的救济除了规定一些基本原则外,在具体的操作上没有制度安排,各地也是各自解释并实施,没有统一和固定的标准,当时的救济也只能是道义上的、临时性的“帮扶之策”。

  在当时,救济的主体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出资,用于供应粮食和其他生活必需品,这些救济非常有限,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另一方面则是属于社会劝募,一些社会公益意识较强的宁波商人出钱出力,行善积德,筹集救济款,给予物资帮助。

  同时,针对当时社会上的一些特殊贫困群体,政府则采取了救济与助人相结合的方针。对有生产能力的贫苦市民,民政部门与街道配合,组织他们进行生产自救;对老弱病残无家可归者由救济院予以收容,并授以简单的生产技艺,让他们自食其力;对流氓惯偷、职业乞丐加强管制与收容,并进行生产劳动教育,使其认识新社会,懂得做人的道理,从劳动中改造成为有用的人;对待灾民,执行节俭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

  这一时期,尽管政府和社会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救济工作,但仍难以满足困难群体的基本需要。当然,当时的救济政策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新中国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及社会的和谐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

  普惠型的低保政策

  二十世纪90年代中后期,宁波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各项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此时,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逐渐不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要求,存在着救济面窄、缺乏科学的救济标准、操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必须通过改革建立新的社会救助制度,以保障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

  经一年多的多方调研论证,我市于1996年制定并公布了《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市城区常住居民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均属于救助对象,人均每月能领取150元的低保金。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生活困难城镇居民有权利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这在我市社会救助工作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98年7月,我市再次把低保政策延伸到农村,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在2000年10月,经过修订,我市再次出台《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同时一并出台的还有配套政策——《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对于低保对象,在就业、医疗、住房、教育、日常生活等方面实行“一揽子”优惠政策,如:低保对象有就业愿望的由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并免交有关费用;在看病时,免交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等,低保户子女在义务教育段,免交杂费、服装费等……甚至在用水、用电、用燃气、收看有线电视、乘坐公交车等细小的生活方面都有减免政策。

  目前,我市已经建立完善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城乡一体、标准有别,有进有出、进出有序,应保尽保、应补则补”的最低生活保障格局。据民政部门统计,13年来,我市先后7次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最初的月人均150元调整到目前的月人均400元,增长了13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最初人均每月20元提高到现在每人350元,增长了17倍。全市城市低保资金支出从1996年的162.2万元上升到2008年的4366.6万元,增加近26.7倍;农村低保资金支出从1999年的800.7万元上升到2008年的9087.7万元,增加了近10倍。

  这些年来,由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强有力的财政资金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缓解贫困、保障民生和实现社会公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使得对困难群体的救助从“以钱定救”转变为“以需定救”,救助政策真正实现了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从而为困难群体生活起到了“兜底”作用。

  多元化的保障制度

  保障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市基本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帮困助医、帮助就业、住房解困、帮困助学等专项救助为配套,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集中供养、社会帮扶为补充的,救助主体多元化、救助工作制度化、救助行为规范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2006年5月,我市针对困难群体推出《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医疗救助范围重点突出了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家庭成员,同时把家庭成员中患有特殊病种疾病的低收入家庭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等九类救助对象列入救助范围,从而确立了城乡一体、标准一致、零门槛的医疗救助制度。据统计,2008年,我市实际救助人数达到60040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达到10559.1万元,人均1758元,困难群众看不起病、看病难等得到有效的缓解。

  社会福利事业也让更多的困难群体得益受惠。据统计,全市目前共有福利机构172家,床位数24765张。农村五保对象6456人,其中集中供养6189人,集中供养率达到95.8%;“三无”对象1427人,集中供养1417人,集中供养率达到了99.2%。2004年以来,全市各级财政投入建设资金7.47亿元,用于资助167家敬老院、福利院的新建、改扩建项目。

  更多的部门为困难群体伸出了“援助之手”。近年来,有27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1675户;16个欠发达乡(镇)及3个片的义务教育段学生实行免住宿费、补助50%生活费,惠及在校学生3.15万名;有5313户家庭享受了租金减免、廉租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

  更为值得一提的是,我市各级慈善组织发挥了灵活多样、拾遗补缺的社会救助功能。慈善机构以“慈善一日捐”为切入点,以“安老扶幼、济危助困”为宗旨,积极开展助困、助学、助医、助老、助孤、助残和赈灾等慈善救助工作,市和县(市、区)两级慈善机构已累计募集资金16.81亿元,累计助困、助医等55.45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8.89亿元。

  宁波日报记者 卢 磊

【编辑:沈严】